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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文规范国有股东行为

  2009-07-04 10:42:04  来源:人民日报  
  7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专家普遍认为,系列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超比例减持股份须报批

  合理增加现金分红比例

  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国资委明确,在信息披露方面,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国有股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强调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的发生。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持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力。必要时,可通过资本市场增持股份。

  《意见》将支持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作为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要求,并在第十条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国资委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低比例分红,甚至不分红的问题,成为影响资本市场投资功能,阻碍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理念构建的不可忽视因素,也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此,鼓励、支持国有股东所持股上市公司加大股利分配力度,特别是要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增加现金分红的比例。

编辑:慕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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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列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