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人抢注“LV”套利目标落空

字号显示:   2008-03-21 10:31:00  来源:北京商报

中国对于商品专利权的保护愈加趋向完善

  在和LV数次对簿公堂后,武汉服装商人王军和国际品牌路易威登(LV)集团之间的商标抢注纠纷终于有了一个暂时性的结果。日前,王军收到了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书:王军不得再使用涉案的“LV”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我国取得“LV”外观图形专利权的王军因何而败?路易威登集团胜诉的依据是什么?同样都是抢注,为什么有的合法,有的就不合法?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刘世杰做了详尽解析。

  案件回放

  中国商人抢注LV商标成被告

  2002年,中国商人王军发现LV在中国仅申请了服装、皮具、珠宝和贵重金属类的商标权。他想,如果能在自己的商品上出现类似于LV商标的图形设计,那么将为自己商品的销售打开宽阔的通道。经过查询,王军发现LV在中国的产品专利上完全空白,而且作为商标使用的LV及其小花形状的图案仅仅使用于固定的18类商品。于是他赶紧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申请注册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以及“LV”手袋、吊牌、面料、饰物、服饰口袋的外观图形专利。

  谈起注册LV商标的初衷,王军曾表示起初并不是为了生产,而是发现了这个漏洞,想赚一笔,等人家采取保护的时候再还回去。

  2004年,LV向中国知识产权总局提出,王军的专利图案要素绝大部分均为LV的世界驰名标志,而LV在中国早已进行商标注册,王军的专利与其已取得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请求宣布撤销该专利。随后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成立关于此专利的复审委员合议组(以下简称“复审委”)。2006年底,复审委最后裁定法国LV法律依据不足,维持王军专利权有效。

  2007年4月10日,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股份有限公司将王军诉至北京一中院,称: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41000号、第241081号、第1106237号、第1106302号注册商标(如图)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王军未经原告许可,抄袭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将其简单附加在手提袋上,申请了第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如图)。鉴于王军外观设计专利对原告多个知名商标突出醒目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一旦投入市场使用,将导致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如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将会对原告商标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使用第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自此,法院开始了为期近一年的审理。

  法院判决

  不得使用专利但未限制转让

  一中院审理认为,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已经授权的,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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