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 新法将如何影响企业

字号显示:   2007-12-03 16:10:00  来源:一大把网站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目前用工制度的四个方面冲击明显:首先,企业招聘工人后需要如实讲明各种待遇,要首先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随意用工的现象将被视作非法;其次,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再者,劳工的待遇不能是企业单方面制定,必须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最后,涉及到劳工派遣的,派遣方和用人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辞职门”引发思考 华为事件是第一个双输案例

  专家指出:华为的行动,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双输结果的率先体现。华为显然不违法,而且因为给予了远高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没有引起员工投诉。但是华为不得不花10亿之巨买回本就应该属于它的用人机制,而且还只能是一段时间里的机制,很快它又会遇到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


企业为何害怕劳动合同法

  进入10月份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临近,广东、四川、福建、海南等省份,不时传出企业突击辞退老员工、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案件。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台《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动员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作为交换,华为公司以比劳动合同法更高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经有关工会干预,华为公司表示停止执行该《规定》。华为事件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广州市番禺胜捷消防企业集团让200多名员工先填写了离职协议,再重新填写入职申请,正常上班。东莞市塘厦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强迫1000多名工人“先离职后入职”,即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要求2500名员工重签合同,新合同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员工们同时被要求签署一份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还有的企业打算宣布“停产”,工人放大假,两个月后“重新开张”,届时再签劳动合同……企业如此“前赴后继”,究竟是在害怕什么呢?[详细]

【华为影响】

·华为“辞职门”的五个非典型问题
·华为在“万人集体辞职”事件中的哪些得与失
·企业纷纷仿效 中国刮起裁员潮?
·华为员工:“自愿”工龄“归零”是一种无奈
·专家直言:华为员工利益受到潜在伤害
·“自愿辞工运动”的启示


人大法工委: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全总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
  针对这种现象,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这些做法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是企业少数人借此谋取自身利益。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法工委负责人指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详细]

【政策解读】

·危险的“工龄归零”信号 《劳动合同法》威慑IT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坚决制止“劝辞”行为
·全国总工会:坚决制止用人单位违法裁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变更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
·《劳动合同法》:违法使用小时工企业要担责
·广州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试用期单独成章
·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属非法
·政策解读: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制”


(蒋偲佳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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