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辞职飞行员被判对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赔偿

字号显示:   2008-04-16 10:50:00  来源:成都晚报

  去年底,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3名飞行员相继提出辞职,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3名飞行员先后申请仲裁,要求与国航解除劳动合同,国航立即提起反诉并提出巨额赔款。仲裁裁决结果均为飞行员赔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国航觉得赔款太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双流县法院对3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两起作出判决:由于国航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据此驳回了国航的诉讼请求,判决飞行员在辞职时对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赔偿。记者百度了一下(baidu.com),有关“飞行员 劳动争议”的相关网页约54,400篇。

  东家变更

  新公司没与飞行员签合同

  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被调到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飞行员。之后的几年里,陈勇所属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并,陈勇的“东家”也最终变成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陈勇在多次转变用人单位期间,新公司都没有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提出辞职

  飞行员被单位追讨培训费

  去年7月6日,陈勇向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培训出一个合格的飞行员很不容易,国航多次给陈勇做工作,希望他放弃辞职意愿,继续和公司一起共谋发展。但是陈勇去意已决,去年8月7日,陈勇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国航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移交人事、社保、技术档案和健康档案。国航得知后,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陈勇附条件支付违约费和培训费。对于国航提出的“附条件”,国航解释是希望陈勇能继续留下来工作,只有陈勇坚持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才会要求他赔偿。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去年8月5日终止,国航为陈勇办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转移其相关档案。但是,陈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币、3734.03美元、1053.66欧元培训费赔偿金。

  提起诉讼

  国航向飞行员索赔210万

  国航觉得,裁决裁定的赔偿金太少,而且根本没有达到留下飞行员的目的。于是,去年12月27日,国航将陈勇起诉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判决陈勇赔偿210万元。法庭上国航称,培训一名飞行员公司将投入很大的财力和精力,“就拿陈勇来说,公司就对他进行了军转民、改装飞机机型等多项培训,培训费用不下50万。”国航表示,如果飞行员也像普通人一样想辞职就辞职,那航空公司的损失就太大了。

  随后,国航拿出2005年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及民航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作为自己提出210万元赔偿的依据。“《意见》明确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国航说,“按照民航总局的量定,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为70万元,每年递增20%,最高计算10年,即飞行员违约,付给航空公司最高补偿金可达210万元。”国航表示,陈勇已从事飞行员工作10年以上,公司提出210万元赔偿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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