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最迟应在1月31日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大限”所剩无几,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现象。为此,安徽省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开展“入户入企送提示”行动,上门提醒用人单位,月底仍不签合同将罚双倍工资,同时决定从下月起进行用工检查,清查违规用工。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据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虽然该市已多次下发通知,明确本月31日是该市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但少数用人单位仍然心存侥幸,违法用工现象依然存在。
为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肥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入户入企送提示”行动。在此期间,该市将组织人员“登门入户”,上门为各类用人单位送《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让用人单位了解政策,按规矩办事,2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清查。
据了解,合肥市1月份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数量比往年同期激增。与此同时,该市劳动投诉情况也发生了变化,有关劳动关系的投诉集中增加,约占总投诉量的30%左右,此外办理保险方面的投诉也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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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称劳动合同法成大学生就业双刃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让企业对招聘员工变得非常谨慎。这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在正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代表、东华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顾晓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大学生就业的冲击和影响》的书面意见,她建议,政府应加强对大学生的能力培养,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大学生。
滥用试用期得到遏制 学生不再是企业廉价劳动力
顾晓敏认为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有积极作用。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大学生就业因此有了法律的保障,“过去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很多企业利用实习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干了一段后一个人都不留。这种做法在今后都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只要被雇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稳定就业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这对大学生就业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竞争会更大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学生所面临的就业竞争会更大。”顾晓敏解释,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对企业用工的规定也更加严格。“这将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谨慎、理性,严把进人口。大学生将来要争取一个好工作就更不容易了,还会增加随便跳槽的难度。”
早在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发布的《上半年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策建议》的工作报告就预计,2007年不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100万人。报告称,2007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495万人,比上年增加82万,增幅达19.9%,已超过2007年新增就业岗位计划的50%以上。虽然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但教育部预计2007年不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过100万人,加上以往未就业毕业生,数量更加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