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超150万将负刑责

字号显示:   2008-03-10 10:10: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大把网站】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准备推出《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据了解,新追诉标准涉及到的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从理论上讲,新追诉标准涉及到的五类犯罪属于“情节犯”或“结果犯”,即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犯罪。

  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望近期公布的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作出的规定。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虑推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五类证券犯罪的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这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

  据了解,经反复研究修改后的最新一稿《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明确: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入或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受托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直接负责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最高检和公安部曾颁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确认了77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以后,市场迫切需要对上述五种证券犯罪制定新的追诉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以前在公开场合也多次表示,披露虚假信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操纵市场这三个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业内专家评价说,五类新型证券犯罪追诉标准的确定,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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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推新标准 司法机关划定五类证券犯罪“起刑点”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准备推出《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简称“新标准”)。据了解,新追诉标准涉及到的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从理论上讲,新追诉标准涉及到的五类犯罪属于“情节犯”或“结果犯”,即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起刑点

  上市公司致股东损失累计超50万

  修订后的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记者获悉,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将第161条的罪名由“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订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以新标准也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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