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三审 多条规定出现变化
http://www.yidaba.com2007-04-25 09:23(来源:一大把网站 )
[一大把网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开幕,广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进入第三次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的三审稿主要对劳动合同签定、企业裁员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据CCTV《经济信息联播》报道,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字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企业裁员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允许进行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也增加了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还对劳务派遣的合同续签,劳动者的试用期,拖欠工资等多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专家:草案维护劳动者和雇工双方利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进行三次审议,专家认为,经过修订后的草案突出了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不存在以往讲的要向劳动者倾斜,我个人认为它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注意到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协议就是维护雇主权益的的一种法律规范。”
关于服务协议的问题,记者注意到,二次审议稿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可以与之约定服务期,三次审议稿中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还有一个较大变化就是,在表述中删去了“根据劳动法”的字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二次审议稿中把劳动法作为它的上位法,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已经超越了劳动法,成为一步独立的法律,它没有上位法。操作性也比较强,任何违规的行为都有比较清晰的规定。” (赵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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