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调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字号显示:   2006-10-25 08:05:17  来源: 新京报

  北京上调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本报讯(记者左林)从本月起,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上调57元、49元和44元。

  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2006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通知中称,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20元,上调57元。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37元,上调4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87元,上调44元。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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