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优惠政策

字号显示:   2008-01-07 14:35:00  来源:南博网综合

  马来西亚制造业的有关投资法规政策由马贸工部制定并对外公布。马政府大力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尤其是对制造业的投资,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

  (一)制造业之股权政策外资的股权

  1、外资企业出口其产值80%或以上者,没有股权条件限制。

  2、其它出口导向的投资企业的股权参与规定如下:出口其产值51%至79%之间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79%;具体情况视工业技术水平、投资效果、投资规模、地点、产品附加值以及生产产品所有原材料、零配件的本地化程度等因素而定。 出口其产值20%至50%之间者,外资股权可占 30%至51%, 视前述相同因素而定。出口其产值低于20%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30%。但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投资项目,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的投资项目,其外资股权可占100%。   

  上述准则不适用于对外资股权有最高比例限制(30%-60%)的行业,如塑料包装材料、纸包装材料、电子、电器零配件等。由于1997年7月发生了席卷东南亚的金融风暴,马政府为了吸引更多外资,对上述规定作了暂时性调整: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销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在金融危机一年后,马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复苏,又进一步放宽了制造业的外资股权:从1998年7月3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所有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扩大生产和多元化计划),均可无限期地拥有100%的股权。该规定适用于7月31日起申请的新项目和尚待批准的项目,而此前已经批准的项目则不在此限。

  但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7个领域:(1)纸包装;(2)塑料包装(瓶子、薄膜、薄片和袋子);(3)塑料模具配备;(4)金属压印、金属加工及电镀;(5)电线套配;(6)印刷;(7)钢铁服务中心。

  3、与矿物开采或加工有关的投资, 其外资股权参与最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时,将会考虑投资额、工业技术水平、风险及投资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低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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