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外汇政策
目前中国得金融组织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府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国家的金融监管,通过央行的货币控制管理手段来调节金融市场,中国的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人民币经常项下外汇自由兑换、资本项下外汇实行严格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
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办法之日起30日内,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凭证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各类对外支付用汇,必须持有效凭证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从其外汇账户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倒买倒卖外汇为非法。
人民币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用汇,可凭有效凭证以人名毕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预付存款,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真是性审核后,可再银行办理兑付。
政府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得管理:一是除国务院另有在规定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二是企业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资本项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持核准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外债管理:中国政府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用外汇资金,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得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得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企业签定借款合同后,均需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或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反馈。所有外债得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银行出外)。
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每年7月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得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得报表,并随附文字说明。
年终财务报表: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得会计师得查账报告。
土地使用政策
在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核城市郊区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集体所有。除国家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和有期限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金后,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地下各类自然资料,以及埋葬物,隐藏物等,不属有偿转让范围内。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程序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费用,便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凡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得约定,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须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工商等级和纳税登记等手续。
土地使用权得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出让期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申请续期。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报请国务院批准,耕地1000亩以下3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10亩以上得,由省级人民政府,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