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软环境

字号显示:   2008-01-15 14:03:00  来源: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

  14、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高新技术入股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以外建设资金不足的,有关金融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15、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因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16、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不属于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地方确有优势的,经报国家批准,可享受鼓励类项目的待遇。

  17、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8、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且外国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金占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 25%(含) 以上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19、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含)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1、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 25% 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2、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2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24、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所有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鼓励外资重点投向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出口创汇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欢迎境内外投资者在商业、外贸、物流、旅游、金融、信息、咨询、教育和卫生领域投资。

  25、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秩序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年检。

  26、对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省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我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27、在河南省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增改费,免征配套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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