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软环境

字号显示:   2008-01-15 14:03:00  来源: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

  28、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 15% 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 15% 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 20% 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9、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属于省、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 1 亿-2 亿元的减免 7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优惠。

  30、凡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教育、医疗、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高新技术工业以外外商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以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制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定之日起,5 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缴纳,10 年后逐年全额缴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31、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单独报批,随报随批。开发区内改制企业处置用地资产,经当地省辖市政府批准,由开发区按照现有政策处理。(编辑:蒋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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