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软环境

字号显示:   2008-01-15 14:03:00  来源: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

  河南省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河南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在河南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如下主要投资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省的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和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 、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 的企业所得税。

  4、河南省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注: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

  5、在本省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6、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7、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按国家法律规定已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 1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在河南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 3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河南省会郑州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 5 年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 40% 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外商投资开垦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地,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作技术,引进新品种,在经营期内,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 10 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 的优惠。

  13、外商投资引进新的优良种畜、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水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项目,除可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 的优惠。

共3页 上一页 页码:[1 2 3 >>] 下一页
收藏此页到:Google书签 Del.icio.us Baidu搜藏 QQ书签 发送给朋友 打印 关闭

相关“中部崛起#河南投资”的文章

企业服务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中企动力商务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