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商业银行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落实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各商业银行应适当下放。
(4)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对经过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实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4、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
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通过政策设计和引导,调动金融部门的积极性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帮助。通过招商引资,为中小企业引进外资,搭建好舞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扮演好组织者和促进者的角色,当好企业的参谋,不搞行政指定,把决定权留给企业,从而真正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四、结论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既需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融资能力,也需要国家主导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也需要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条件下的信贷市场创新,只有相关各方协调利益、互相合作,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编辑:张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