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动产担保法律
1。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仿效美国UCC第九章,加拿大建立了本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在11个采用普通法的省和地区中有8个通过了专门的动产担保法。
2。建立了更加便捷的、统一的、电子化的动产担保权登记系统。
德国动产担保法律
1.由于《民法典》已相当过时,德国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填补了有关动产担保空白,赋予不断变化的商业活动以灵活性。
2。国法院扩大解释了《民法典》,并使僵硬的德国法体系朝着更现代化的趋势和国际最佳实践前进。
欧洲动产担保法律
1.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推动下,欧发行26个成员国中有22个国家通过了有关动产担保的法律。
2。欧盟正倾向于接受美、加模式的动产担保制度,并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权登记制度。
担保,其实质都是以担保资产的价值作为担保权人债权或其他要求权的保障。具有多种形式,比如抵押、质押、留置、按揭、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出售、融资租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