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拉美贸易摩擦及其应对

字号显示:   2008-02-13 13:55:00  来源:阿里巴巴商人博客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与中南美国家的贸易以年均37%的速度高速增长,双边贸易额由2001年的150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505亿美元。其中,我国出口额从83亿美元增加至237亿美元,增幅达到185.54%。尽管在中拉贸易中,我方处于逆差,但是,由于我国进出口产品结构存在明显的地区和行业差异,我国出口增长的势头引起了中南美一些企业的担忧,从而促使其政府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以反倾销为主的多种贸易救济措施。中拉贸易摩擦问题日益凸显。

  一、当前中拉贸易摩擦的特点

  1.中拉贸易摩擦超越了双方的实际贸易水平。当前,拉美国家对我出口产品主要采取反倾销、保障或特殊保障措施、海关估价、最低限价,以及出口认证等多种贸易救济手段,其中反倾销成为中拉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WTO的统计,1995年~2005年,在全球对华反倾销的26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南美国家(阿根廷、墨西哥、秘鲁、巴西、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智利和牙买加)占到总数的34.6%;同期,全球对华反倾销立案469起,其中由中南美国家立案的116起(占24.7%);全球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338起,其中拉美89起(占26.3%)。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05年,在我国对外贸易和出口总额中拉美地区所占的比重仅为3%左右。此外,拉美反倾销立案和采取措施中的涉华比例分别为20%和22.9%,均超出全球16.5%与18.7%的水平。显然,拉美对华反倾销的强度已经超越其对华贸易的实际水平,也超出世界对华反倾销的平均强度。

  2.中拉贸易摩擦的对象国和产品相对集中。当前,中拉贸易摩擦多发生在我在拉美的主要出口对象国。2005年,我对中南美出口237亿美元,其中69.6%流向了对我出口进行反倾销的9个拉美国家。在这些国家中,除牙买加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外,其他国家都位于我在拉美的十大市场国之列。中拉贸易摩擦主要集中于双方外贸产品竞争的领域,被拉美施以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装、玩具、餐具等。在这一领域,中拉国际竞争优势都较为突出,竞争力的同似性造成产品的相互排斥,产生摩擦的焦点产品与其竞争性之间明显相关。

  3.拉美对我反倾销的程序上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在显性歧视方面,部分拉美国家(如墨西哥)至今仍将我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在隐性歧视方面,部分拉美国家的反倾销程序阻碍了我方企业的正常应诉。如阿根廷有关法律规定,我方涉案企业必须在反倾销立案后45日内提交相关应诉材料,30日内提交调查问卷,其材料和答卷应译为西班牙文,并由阿根廷驻华使领馆认证。这一认证规定不仅违反了WTO有关规则,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给我国企业应诉造成不便或根本无法应诉。

  4.中南美对我征收反倾销税相对较高。发达国家对我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一般为10%~50%,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0%~250%,而拉美国家对我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很多都超过了100%,甚至高达300%~600%。高额反倾销税威胁到我产品的出口,甚至将一些产品挤出拉美市场。

  二、中拉贸易摩擦的原因

  1.中拉贸易存在结构和流向的不平衡。从2002年开始,我一直处于对拉贸易的整体逆差地位,但逆差主要源自初级产品,而在工业制造品上我方却保持着顺差,尤其是在以纺织品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上顺差明显,对同样具有劳动力国际竞争优势的拉美国家形成了竞争。与此同时,我出口主要集中在墨、巴西、智、阿、哥伦比亚和委等少数国家,我出口产品对拉美同类产品的冲击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国家。出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这些国家对我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

  2.企业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我国一些企业主要依赖低价竞争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而拉美国家对进口的监管又没有完全到位,从而诱发我某些出口企业低价报关等行为,因而刺激了拉美国家反倾销的发起。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由于拉美反倾销金额普遍较小,又存在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障碍,我企业应诉率相对较低。其结果是,审理机构采信“最佳可获得信息”,依据反倾销申请方提供的资料,对我产品施加过高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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