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私人合法财产的法律保障力度亟需加强
有效的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是发展民营经济的必需条件,从西欧的历史看,自从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口号以后,个体工商业才能免于特权贵族的侵犯,逐渐繁荣起来。中国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相关规定,但规定比较笼统,保护力度比较薄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私营、个体经济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在法律上国企和民企使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个人私吞企业资金,在国企按贪污罪可以处死刑,而在私企只能判挪用公款罪,只能处徒刑,因为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就有所不同。近年来民间资本外逃现象严重,估计每年为170亿美元到400亿美元之间。资本外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私有财产得到保护的信心应是其中之一。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对私人合法财产的法律保障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全国性法规不能及时修订的现状下,为了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可以因地制宜地制订一些地方性暂行法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私人合法财产的保障力度,但作用是有限的。这种状况的根本改善还有赖于全国性法规的修订。
民营经济的发展机遇
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拓宽
1。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有助于建立公平、开放、有效的市场
一般认为中国参加WTO之后,市场规则将更上轨道。现在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有些不完全对民营经济公开,这不符合WTO的要求。有些地方政府颁布的条例是出于地方保护或垄断利益,因为不符合WTO的原则将被取消。虽然WTO讲的是国际贸易,由于有国民待遇精神,中国的民营经济原来受到比外企更不公平的待遇,有了WTO的规定肯定会对民营经济产生良好的影响。有些双边或多边合约直接涉及民营企业,例如中美入世谈判中规定中国粮食进口中必须有某一百分比由民营企业来做。国家计委已经宣布,凡是对外开放的行业也都将对内开放,这也给民营企业更多的机会。入世以后,由于降低关税,国内的经济结构会经历较大的变动。基本形势将是原来的国有垄断行业和资本密集型行业会经受强烈的竞争,但是民营经济大多数在劳动密集行业,所以对他们是利大于弊。
2。国企改革的深化为民营经济拓宽投资领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为民营经济拓宽投资领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国有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方针。按照这个方针,国有企业将逐步从一般竞争性、一般盈利性领域中逐步退出,投身于那些最必要的领域,即帮助、配合政府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持续、高效发展的领域。具体地讲,就是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领域,保证国家、社会安全的领域,自然垄断性领域,以及有绝对必要由国有企业介入的少数支柱性产业中发挥作用。
由于我国国有经济比例太大,因而,深化国企改革的主要趋势是“规范有所为,扩大有所不为”,国有企业的退必将大于进。依据国家统计局一项报告提供的数据,在“十五”计划期间,国企将要从146个竞争性行业中大规模退出。这样,就会使市场形成一个“真空带”,这个“真空带”就必然为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提供良好众多的机遇。
对于一些需要发展而政府和国有企业一时财力不足的产业部门,国家也将逐步打开大门,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经营规范、素质良好的私营企业进入。同时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中需要外界力量的支持,包括资本注入、技术转让、经营方式转变、市场开拓等,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为民营经济进入以往的禁入领域提供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