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中小民企实行应有缓冲时间

字号显示:   2008-03-12 14:12: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徐冠巨表示,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予以高度关注。

  “就中小型民营企业所面临的现实压力而言,新《劳动合同法》在实施方面应该有一个缓冲时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徐冠巨就记者关心的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话题阐述了他的观点。

  徐冠巨表示,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予以高度关注。

  他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像一些大型企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作为“受益者”,无论是员工还是他自己本人,都是持欢迎态度的。但是,他在民营经济领域的调研中发现这已经成了浙江99%中小企业集体的“成长的烦恼”。

  徐冠巨说,浙江的民营企业大多只有50至100名员工,产值几百万,效益20至50万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在他们的效益中,劳动力成本本来就比较高,盈利空间非常有限。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论是非全日制用工还是为职工交纳“五险”,广大中小企业都面临着吃力不讨好的困难局面。

  据记者了解,随着新劳动法的逐步实施,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作为浙江工商联主席的徐冠巨,一贯关注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状况。他就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忧虑当在情理之中。政协大会第二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来到工商联、民建联组讨论会场时,徐冠巨更是当面向委员长大胆建言。

  徐冠巨建言,鉴于广大中小企业生存的压力,可否考虑给予企业一个执行的缓冲期。同时根据我国用工流动灵活的特点,在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指导细则时,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与市场机制的契合度,保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能够尽快让员工福利实现全国流转。对于特殊行业,政府应考虑给予一定的补贴。

  浙江:“玻璃门”现象依然存在

  良好的培育机制使得浙江一批发展历史并不长的中小民营企业不断成长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的“隐形冠军”。富阳“飞鹰”赛艇、义乌“珠光”首饰、瑞安“华峰”氨纶、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无一不是各自所在的细分行业中名副其实的“状元郎”。

  得益于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有力推动,各地形成了一批极具地方特色、区域竞争优势强的产业集群格局。仅在宁波一地,慈溪的家电、余姚的塑料、象山的针织、北仑的文具等就是得益于当地龙头企业的带领,从而催生了一批批与之配套的特色产业链,在行业竞争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宁波板块”。

  但是,困扰民营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人才荒、用地难等问题,也同样制约着浙江民企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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