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和规则

字号显示:   2008-04-07 14:26: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一、进出口贸易经营者和商品进出口许可

  在坦桑尼亚,任何经过合法注册取得商业经营执照的当地公司均可以同时申请进出口执照,独立从事进出口贸易。对于经营某些特定货物(例如:烟酒、药品、石油、军火和爆炸品以及矿产、林产和野生动物)等进出口的公司还需要在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特定的营业许可。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每做一笔贸易都必须在自己开户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货物的进出口申请表(IMPORT DECARATION FORM,简称IDF )。该表内容包括:编号、开户银行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产地以及装运港口、数量和金额等项。对于从事一般货物贸易的申请表,由开户银行转报坦桑海关、中央银行外汇管制部门等,并用作收汇和汇兑的凭证。在通常情况下,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申请均能够得到自动批准。

  凡从事在坦桑政府规定的特定商品范围之内的货物进出口的司,除本身要求有经营这种货物的营业许可之外,每从事一笔这种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也都要到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单独的申请,并凭批准证书在海关报关放行。
  对于坦桑尼亚标准局(TBS)规定有质量标准限制的货物,则必须在该商品出关前取得(TBS)的质量认证,如果没有质量认证也无法进口。

  二、坦桑尼亚海关的报关和清关过程

  三、贸易的付款和结算

  坦桑尼亚是WTO 成员国家,凡是国际通行的贸易准则、贸易和国际结算方式,在坦桑尼亚也是适用的。

  与坦桑商人做生意通常以美元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对于大宗贸易,相关贸易公司只要向银行递交进口申请,就可以在结算时,凭进口单据按当时市场价格兑换和汇出美元。坦桑的主要城市里,设有货币兑换所。对价值数千美元以下的坦桑货币,可以比较容易地兑换成美元或者其它国家的货币。

  对坦桑出口,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当地商人对中国出口方开立中方银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如果在坦桑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则可以进行有预付定金的付款交单。坦桑的当地公司普遍规模小,资金薄弱,不适合进行DA/DP 方式的贸易结算,也不应轻易把货物交对方代销或赊销。

  对坦桑进口,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当地商人在信誉较好的银行开立帐户。而中方开出信用证时,要考虑供货方以及他的指定银行是否可靠。对于难以把握质量的货物,则应考虑委托第三方在供货方出口装运之前进行查验。

  附:坦桑尼亚货币(先令)对美元汇率(1993-2003)(参考价格)
  (1美元:坦先令)

  1993: 407  1994:512  1995:581  1996:582
  1997: 618  1998:665  1999:745  2000:804
  2001: 920  2002:975    200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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