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方案的核准
1.11975年工业协调法
马来西亚1975年工业协调法(简称ICA)的主旨在于确保国内工业有秩序的发展与成长。
该法规定,凡从事工业的公司,假如其股东资金为马币250万零吉(RM250万)或以上,或其全职雇员的人数为75或以上者,均须向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简称贸工部MITI)申请工业执照。
所有工业执照的申请须呈交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简称MIDA)。该局是贸工部管辖下为促进与协调马国境内工业发展的机构。
依据工业协调法,有关的定义如下:
“工业活动”是指为了使用、销售、运输、交送或处置的目的,而对任何物品或材料进行制作、改变、混合、装饰、润饰或以其他方法处理或改装的活动,这包括零件的组装及船舶的修理,但不包括一般与零售或批发业相关的活动。
“股东资金”是指公司实收资本、储备金、股份溢价帐余额,以及损益分配帐余额的总和。
其中:
-实收资本是指与优先股与普通股,但不包括因固定资产重估而发出的红股相关的资金
-储备金不包括因固定资产重估,资产折旧、换新或重置以及资产递减而设定的准备金
-股份溢价帐余额不包括因固定资产重估而发出的红股所引起的贷项
“全职受薪雇员”是指在公司内每天正常工作至少6小时,每年12个月内,每月工作至少20天,且有领薪金的所有人员。
这包括由该机构发出薪金及控制的出勤销售、工作和维修人员;这也包括注册公司的董事,但只因出席董事会议而领取酬劳者除外。这定义涵盖定期领取薪金或津贴以及缴纳雇员公积金或其他退休金的家庭工作成员。
1.2工业方案核准指南
马来西亚过去十年的快速工作成长造成了对工业劳动力的高需求,这依次地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紧缩。
有鉴于此,政府对工业方案的核准指南是基于资本投资额与职员的比率。比率低于每人RM5万5千的投资案被划定为劳工密集者而不能获得工作执照或税务奖励。
不过符合以下任何准则的方案,可以豁免受上述标准的约束:
增值超过30%
管理、技术与监督人员指数超过15%
有关方案从事受促进的高技术活动或生产受促进的产品
有关方案设置于半岛马亚西亚的东部走廊(吉兰丹、丁加奴、彭亨等州以及柔佛州的丰盛港县),沙巴和砂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