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税法新政策

字号显示:   2008-07-21 17:04:00  来源:广州日报

  根据财政部通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编辑: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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