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一参一控”政策近期出现新的调整,即证券公司为主体者参、控股券商可不遵照“一参一控”要求,其下设子公司没数量限制。
不过,前提是各关联公司必须做好业务区分,以避免同业竞争。
“对于证券公司股东来说,其旗下证券公司有没有子公司不受一参一控的影响。”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说。此规定的逻辑依据是,“一参一控”仅针对第一层股东关系而言,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一起可视为同一家公司,排除在一参一控要求之外。
此外,作为担负政策性救助使命的汇金公司及旗下的建银投资,均须从多家券商退出,以符合一参一控的要求。
证券公司可下设子公司
券业“一参一控”,具体是指“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一参一控’最主要是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和关系交易。允许同一主体控股之外再参股一家券商,是因为参股一般来说对该公司形不成控制,对公司行为没有影响力,与控股券商就没有同业竞争的问题。”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如果(一个主体)控股了一家证券公司,按照要求可以再参股一家,跟这两家证券公司下边有没有子公司没关系,因为证券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已经做好了业务隔离,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上述证监会人士说。
此前,管理层一直鼓励证券公司走集团化的发展模式,这也是证券公司为主体可以不遵照“一参一控”要求的原因,券商可以把不同的业务分拆成单独的子公司,这样既可以做到有效的风险隔离,避免同业竞争和关系交易,又可以实现集团化经营的策略。
一位券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有一些券商都在考虑把资产管理部门独立出来,以子公司的形式做资产管理。
“以子公司的形式还是二级部门式,都是可以的,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通过法人隔离来做风险隔离就更彻底,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是隔离的。部门形式,就要从内部制度管理上来提隔离的要求。”前述证监会人士说。
实际上,为了使“一参一控”原则下的关联公司避免同业竞争,证监会10月31日出台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中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