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破产重整股份定价须公众股东同意

字号显示:   2008-10-14 11:20:00  来源:世华财讯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13日拟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这位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42条作出补充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编辑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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