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五常,世界著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在交易费用、合约理论研究等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1959年,在美国加州大学师从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阿尔钦,8年后获博士学位;后在华盛顿大学任教授。1982年返港担任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至2000年退休。
第三节:合约的一般概念
艾智仁提出:任何社会,只要有稀缺,必有竞争,而决定胜者与负者的规则可以阐释为产权制度。作为他的入室弟子,加上后来受到中国经改的启发,我尝试从一个修改了的角度看世界。我的看法,是资源使用的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人类才可以生存,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必然带来的租值消散,会灭绝人类。这些约束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或不同的权利结构,界定着经济制度的本质。
约束竞争的权利结构可分四大类,而任何社会通常是四类并存的。第一类是以资产界定权利,也即是私有产权了。第二类是以等级界定权利,也就是昔日中国的干部同志按资历级别的排列。第三类约束竞争的法门是通过法例管制。最后,竞争也可以受风俗或宗教的约束。
因为约束竞争含意着互相同意的行为,或暗或明,或自愿或强迫,这就含意着合约的存在。不一定是在市场以市价交易的合约。一九八二我说过,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合约。私有产权、等级排列、法例管制、风俗宗教,等等,以我之见,都是不同形式的合约安排。
这里介绍的合约的广泛概念是需要的。原则上,我们可以把为了约束竞争而界定权利视作一类合约,而把交换权利或市场合约视作另一类(虽然市价也是约束竞争的局限)。困难是这两类合约好些时不容易分开,而在中国,这两类合约往往是织合为一的。我们稍后将会讨论这后者的有趣安排。
为了理解中国,我以合约的关系来看社会里的人际互动。一九七九在广州,见到不同职业的等级排列的细微划分使我震撼。某级别的同志可以分享一部汽车,或每隔一天可得鸡蛋一只,或有权到市场买鱼但不需要排队。这些现象有启发力。我最初的解释,是天生下来人是不平等的,如果在一个「无产」的社会中每个人平等地「无产」,人权一定要不平等才能找到社会的均衡。再过两年,我看到深入一点的真理:中国的等级排列其实是合约的约束,在资产本身没有权利界定的情况下,需要有这种排列界定来减低在竞争下的租值消散。
这里的重要含意,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有一种转移,要从以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或者说要从一种合约安排转到另一种合约安排来约束竞争。这一点,我认为是解释中国三十年来的发展的重心所在。没有经过流血的革命而做到这种合约转移,可以视为奇迹,而我将指出,成功的关键,是中国用上一种刚好坐在上述的两种合约之间的另一种合约。后者称为承包责任合约。真正的奇迹可不是他们做到这重要的合约转移,而是他们达到的一种前所未见的经济制度。
既然在讨论一般性的理论,我要指出约束资源使用的竞争是需要费用的。这些费用被称为交易费用,实在有点误导。多年以来,我强调不同种类的交易费用只能在边际上分开,而验证假说所需要的,是指出这些费用的边际转变。我也曾经强调,交易费用不需要用金钱来量度,需要的是在不同的可以观察到的情况下,我们有本事排列交易费用的高低。不容易,但可以做到,我曾经无数次以观察到的现象转变来衡量交易费用的转变,作出准确的推断或解释。你可以不同意我对优质座位票价为何偏低的解释,但多年以来我对中国将会发生的事的推断,得分之高,不可能是看水晶球的成绩。
除了从边际转变的角度看,不同种类的交易费用无法分开,这逼使我为交易费用下一个广泛的定义:涵盖鲁宾逊一人世界中不存在的所有费用。这样看,交易费用是可以在一个完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出现的。我认为应该称为制度费用才对,即是只有社会才能出现的费用。我的论点是交易(或制度)费用的起因,主要是为约束使用资源的竞争,或者从上文提出的广义合约安排看,起于用合约来约束竞争的需要。结论是:只要竞争存在,交易或制度费用一定存在。换言之,说一个社会没有这些费用是矛盾的说法。
一九八二年,我指出如果交易或制度费用不存在,不会有市场。评论高斯定律时,我写道:
如果广义的交易费用真的是零,我们要接受消费者的意欲会不费分毫地准确表达;拍卖官与监察者会免费搜集与整理讯息;工作的人与其它生产要素会得到免费的指引,去从事与消费者的意欲完全吻合的产出;每个消费者获得的产品与服务,跟他的意欲会是一致的。仲裁者会免费地决定一个工作者或消费者的总收入:把他的边际产值,加上社会其它所有资源的租值的一个分成,这分成是依照大家不费分毫地同意的任何一种准则而决定的。如此推理,高斯的效果可以没有市价而达致。